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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垃圾掩埋場採購案:分批辦理採購居然會這樣!

-摘要:為避免機關化整為零,規避相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乃規定,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發生什麼事?

 

  • 在2014年間,時任新北市環保局八里垃圾掩埋場的鄭姓主管,基於圖利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將採購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能源監視管理工具,拆分成兩筆9萬餘元的報價單,藉以規避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作業等程序[1]

  • 近日,鄭姓主管上述圖利犯行於臺灣高等法院的更一審遭判處3年有期徒刑[2]

 

-為什麼不得藉由分批辦理採購,以規避麻煩的採購程序?

 

  •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之目的,在於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3]。惟對於一定金額以下採購之招標,倘仍透過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方式辦理招標作業,恐有害於採購效率,故現行法仍有開放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而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的方式辦理採購[4]

  • 而為避免出現如上述八里垃圾掩埋場採購弊案,採購機關利用分批辦理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有關公告金額及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程序,藉以徇私舞弊、圖利他人的情形發生[5]。在現行法下,如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各有明文規定採購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採購[6]

 

[1] 關於本案犯罪事實的描述,係節錄自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2] 聯合新聞網(01/31/2024),〈八里垃圾掩埋場採購弊案 更一審判前場長3年徒刑〉,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745774(最後瀏覽日:02/06/2024)。

[3] 政府採購法第1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4]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5] 林明鏘、郭斯傑(2013),《工程與法律十講》,頁71,臺北:五南圖書;謝哲勝、李金松(2017),《政府採購法實用:廉政.透明.效能》,頁311,臺北:元照。

[6] 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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