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1130100580號
民國113年12月16日
要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各類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各類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一)增加「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快速使用指引」及「常用程序及問題快速索引」,以利採購人員依循使用。
(二)貳、一、(八):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評定「最有利標」僅為機關內部審標作業,非對外作成決標決定;機關決定得標廠商(宣布決標),係對外承諾與廠商間成立契約並發生契約關係,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辦理決標。本會112年9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20020406號函,併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貳、二、甲、(七):配合108年5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四)貳、二、乙、(八):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機關決定得標廠商(宣布決標),係對外承諾與廠商間成立契約並發生契約關係,議價主持人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指派,完成議價程序後即決標。
(五)參、一、(三):招標文件載明固定價格者,廠商如於投標文件載明報價且低於前述固定價格,視為廠商自願減價,決標時依廠商報價決標。
(六)參、四、附註:說明評選時同分、同商數、同序位名次之處理方式,機關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七)肆、一、(二):配合110年11月11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等規定。
(八)肆、一、(七)、(八)、(十四):配合110年11月11日修正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說明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情形;另機關擬具建議名單前、評選會議開始前,應確認委員是否屬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名單人員。
(九)肆、二、(一)、5:機關得將「創意」納入評選考量,惟不得將「回饋」列為評選項目,且說明兩者之差異。
(十)肆、四、(一):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結果之通知,應教示救濟期間、對象、並宜以書面為之。
(十一)肆、五、(十三)、1及3:修正不同廠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態樣類型例示,多家廠商參與評選,同一廠商,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優,同時亦有委員評定其序位為最差,且評定序位最優委員之評定分數為高分,評定序位最差委員之評定分數為低分;刪除2家廠商參與評選,同一廠商有委員評選為第1,亦有評選為第2之情形;刪除序位和最低之第1名廠商,但評選委員評定其序位第一非為最多者之情形。
(十二)肆、五、(十七):配合110年11月4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評選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十三)伍、「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配合組織準則第7條及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修正類別二之序號(三),新增類別八之序號(十四)(其餘項次遞延)。
二、另本會訂定各類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包括「資訊服務」、「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媒體服務」),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一)納入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
(二)「資訊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增加資安項目。
(三)刪除「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之「二、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相關評選項目併入範例一。
(四)刪除「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相關法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1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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