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監察院糾正中科院於採購無人機的標案有諸多問題,認為有違反行政法人法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等規定,監察委員蔡崇義指出,中科院採購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有違反公平採購精神,姑且不論監察委員們所糾正中科院違規之內容,為何中科院此一國家單位進行採購,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呢?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也就是將中科院定位為「行政法人」,原則上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而適用中科院自己制定的採購規定,除非是有該設置條例第4條所稱:「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也就是「緊急採購」的情況,像是:「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而排除適用採購法有何好處呢?就是比照民間大企業處理,像是連鎖超商、連鎖電信業者對於直營店的裝潢,就會適用統一的採購內規處理,許多政府機關公司化、企業化,甚至民營化,都是為了提升效率、速度,倒不是說採購法不能做到這一點,然採購法諸多防弊機制,某程度上確實和民間企業不太相同,行政法人當初立法設置的目的,某程度上就會為了和民間企業看齊,所以才會特別規定原則上可以不適用採購法。
而且不適用採購法後,採購法相關的停權、沒收押標金、刑責,基於處罰法定主義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關採購人員也可以免其責任,因為他們不是依照採購法辦理採購案件,這也是監察院這次質疑的重點,委員們質疑的出發點就是有必要為了效率,犧牲防弊嗎?公平採購的精神真的不重要嗎?
為了回應監察院的糾正,又或是為了向監察院交代,相關中科院採購內規或許要做個回應,不然即使中科院是行政法人,和一般機關有所不同,也不代表就可以獨立於行政院之外,無視監察院基於憲法所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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