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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身分證採購爭議的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問題

內政部原本預計要在民國109年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遲至今日都未能實行,引發履約廠商的不滿;現行的身分證自95年左右核發後,迄今已超過15年,政府原本打算以數位身分證取代現行身分證,並加入多種科技功能,便利民眾,然前述優點在個資法上卻未必是好事,不少學者與NGO團體跳出來反對,認為越是便利,形同讓政府越是容易監視民眾、限制民眾的自由,成為戕害人權的工具,更提起訴訟,要求內政部不得公告舊證失效,以及確認民眾具有選擇「非以電子數位型態儲存或連結個人資訊」之身分證的權利,致使當年政府只好懸崖勒馬,表示只有等到這些疑慮消除後,才考慮換發,而該案件近日已將要宣判。可是,不換發身分證,原本預計好的採購履約勢必也會遲延,機關就無法依照原契約來給付款項,這對廠商可是一大損失,廠商為此乃向工程會提出調處,要求政府賠償相關損失。

  依照採購法第85-1條第1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以數位身分證採購案來說,據報導,數位身分證政策被政府喊卡後,中央印製廠與廠商賠償金額兜不攏,協調四次仍破局,已經滿足前述「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的前提要件,廠商依法向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中央印製廠賠償損失,程序上可說理所當然。至於,中央印製廠和內政部間,則因中央印製廠認為:目前政策只是暫緩,所以沒有向內政部求償的問題,且等換發政策重啟後,機器仍可投入生產作業,不至於會有浪費民脂民膏的問題,白話來說就是暫不認為這是損害。

  或許廠商和中央印製廠的說法都有理由,可是數位身分證實施日期目前仍不確定,履約廠商需要錢,自然會依照採購法提出調解,這也是廠商的權利,後續NGO的訴訟如何宣判,或許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判斷,也有一定的影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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