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岡市與花蓮市為友好城市,為了振興花蓮地震之後觀光,兩市合作安排了盛岡山車在花蓮的踩街活動,不僅要為花蓮祈福,也可為振興花蓮當地商機。不過,這次花蓮盛岡山車遊行踩街活動,卻因為前導播音車頂的LED竟然出現了「奠」、「敬悼」、「一同敬輓」、「一別千古」、「千秋永別」等字樣,引發民眾熱議。
新聞指出,盛岡八幡宮山車秋祭慶典被指定為盛岡市無形民俗文化遺產,約有數百年歷史,每年秋祭活動相傳是為祈求風調雨順,其中一項活動就是裝飾豪華的盛崗山車遊行活動,且由新聞畫面可知,前導車後面是由花蓮縣長徐榛蔚、立法委員傅崐萁、花蓮市長魏嘉彥及日方人員所組成的第一個踩街隊伍,卻渾然不知道發生前導車LED看板的「敬悼」等情形,還在後頭接受遊客夾道歡迎,新聞進一步說明這是盛岡山車第五度造訪花蓮,希望為受到強震,重創的花蓮祈福、打氣,重新帶來溫暖與活力,同時也帶來人潮,振興觀光。花蓮經歷強震和颱風,五月天演唱會也被迫中斷,讓觀光相關業者好無奈,而為了給花蓮帶來溫暖及活力,日本岩手縣盛岡市與花蓮市為友好城市,故特地舉辦山車活動與台灣各地的活力隊伍,一同來到花蓮,希望吸引觀光人潮。
政府辦這個活動是喜氣洋洋的,但卻出現辦喪事的字眼,這是非常失禮的事情,尤其喜事活動怎麼會出現喪事的字眼呢?有人就酸說帶頭出殯,也認為觸霉頭很離譜,不過也有人認為承辦活動很辛苦,活動能成功吸引到觀光客來看,夜市很多人很熱鬧,小瑕疵不影響活動目的。然而,發生這種狀況應該是參與者的祈福團體或民眾難以想像及接受的事情。關於此次花蓮盛岡山車遊行活動應是委由廠商執行,且關於此盛岡山車花蓮踩街活動的播音車放喪事用語一事,廠商已坦承疏失,並發出道歉聲明,表示承認有所疏忽,未將播音車倒臥車頂的LED燈電源關閉,導致出現了不妥字樣,並表示將負起所有行政責任等語。不過,廠商會有「行政責任」嗎?其次,機關表示會跟承包商討論損失及究責,是要究什麼責呢?
機關應該是將花蓮盛岡山車遊行活動的規劃執行,委由廠商辦理,因此會有政府採購事務,看起來本件應該是限制性招標的勞務採購案,其中會有履約後的驗收問題,驗收完成無爭議,則機關應給付價金或報酬予廠商,若驗收未過,機關會如何主張呢?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基本上,領頭前導播音車頂LED燈出現奠與敬悼幾個大字,甚至還有一同敬輓與千秋永別,這樣的狀況,一般理性之人應該會認為廠商這樣子履行合約工作,相當可能並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具備通常使用之瑕疵吧!只是說,這樣瑕疵算是大、中、小哪一種瑕疵呢?原則上,因為廠商也已經履約完成,「敬悼」也無法收回了,則機關將可能主張履約瑕疵責任,履約瑕疵責任有可能減少報酬價金或解除契約,若瑕疵非屬重要則只能減少價金而不能解除契約。
此外,關於類此政府採購之履約驗收問題,也可能會有「減價收受」的情形,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前段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不管本件機關要以履約瑕疵或減價收受為主張,廠商應該要負的是「民事責任」,並非是「行政責任」,除非機關認為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停權事由才要討論行政責任問題。
言而總之,類似政府採購案件,希望所有廠商都能記取教訓,以後執行類似活動案,都應該把每個細節給掌握住,可不能在爾後的喜事活動中再出現「一別千古」等字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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